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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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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關于印發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
(2019—2021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加快補齊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短板,盡快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將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為民生優先領域,堅持雷厲風行與久久為功相結合,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環節集中攻堅,重點強化體制機制建設和創新,加快補齊污水管網等設施短板,為盡快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立足民生,攻堅克難。把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作為關系民生的重大問題和擴大內需的重點領域,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和水平,提升優質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優先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生活污水直排等熱點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落實責任,強化擔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作、多措并舉、高效有力的協調推進機制。要強化城市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做好統籌協調,完善體制機制,分解落實任務,加強資金保障,確保三年行動取得顯著成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協同聯動,強化指導督促。
系統謀劃,近遠結合。在分析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現狀基礎上,統籌協調,謀劃長遠,做好頂層設計,強化系統性,壓茬推進;三年行動要實事求是,既量力而行又盡力而為,定出硬目標,敢啃“硬骨頭”,扎實推進,全力攻堅,為持續推進污水處理提質增效打好堅實基礎。
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以系統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為重點,優先補齊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管網等設施短板,消除空白,堅持因地制宜,系統識別問題,抓住薄弱環節,重點突破。
重在機制,政策引領。抓好長效機制建設,力爭用3年時間,形成與推進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目標相適應的工作機制。強化政策引導,優化費價機制,落實政府責任,調動企業和公眾各方主體參與積極性,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共贏。
(三)主要目標。
經過3年努力,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無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顯著提高。
二、推進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改造和建設
(一)建立污水管網排查和周期性檢測制度。按照設施權屬及運行維護職責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網等設施功能狀況、錯接混接等基本情況及用戶接入情況。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GIS),實現管網信息化、賬冊化管理。落實排水管網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統的動態更新機制,逐步建立以5—10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機制和費用保障機制。對于排查發現的市政無主污水管段或設施,穩步推進確權和權屬移交工作。居民小區、公共建筑及企事業單位內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網排查工作,由設施權屬單位或物業代管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排查機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紅線內管網混接錯接排查與改造。(上述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參與,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進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改造和建設。城市建設要科學確定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總體規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要與服務片區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相匹配。新區污水管網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開發同步推進,除干旱地區外均實行雨污分流。明確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污水管網建設路由、用地和處理設施建設規模,加快設施建設,消除管網空白區。對人口密度過大的區域、城中村等,要嚴格控制人口和企事業單位入駐,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導致現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超負荷。實施管網混錯接改造、管網更新、破損修復改造等工程,實施清污分流,全面提升現有設施效能。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 mg/L的,要圍繞服務片區管網制定“一廠一策”系統化整治方案,明確整治目標和措施。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人口少、相對分散或市政管網未覆蓋的地區,因地制宜建設分散污水處理設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參與)
(三)健全管網建設質量管控機制。加強管材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管材產品;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排水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程設計、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嚴格排水管道養護、檢測與修復質量管理。按照質量終身責任追究要求,強化設計、施工、監理等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行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健全排水管理長效機制
(一)健全污水接入服務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應接盡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依法規范接入管網,嚴禁雨污混接錯接;嚴禁小區或單位內部雨污混接或錯接到市政排水管網,嚴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區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網未覆蓋的,應當依法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亂”規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污水亂排直排,結合市場整頓和經營許可、衛生許可管理建立聯合執法監督機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網私搭亂接溯源執法制度。嚴禁在市政排水管網上私搭亂接,杜絕工業企業通過雨水口、雨水管網違法排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強化溯源追查和執法,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牽頭,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與)
(二)規范工業企業排水管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按規定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要組織對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經評估可繼續接入污水管網的,工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工業企業排污許可內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網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類型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單位和相關部門監督。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排水(城管)等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加強對接入市政管網的工業企業以及餐飲、洗車等生產經營性單位的監管,依法處罰超排、偷排等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參與)
(三)完善河湖水位與市政排口協調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體水位,妥善處理河湖水位與市政排水的關系,防止河湖水倒灌進入市政排水系統。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網的,應納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明確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水利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健全管網專業運行維護管理機制。排水管網運行維護主體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定額實施運行維護,根據管網特點、規模、服務范圍等因素確定人員配置和資金保障。積極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與河湖水體聯動“廠-網-河(湖)”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鼓勵居住小區將內部管網養護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網運行維護單位實施,配套建立責權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擔的費用保障機制。加強設施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財政部參與)
四、完善激勵支持政策
(一)加大資金投入,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網建設資金要與三年行動相銜接,確保資金投入與三年行動任務相匹配。鼓勵金融機構依法依規為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研究探索規范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將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到位,原則上應當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備水污水處理費征繳率。統籌使用污水處理費與財政補貼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服務單位支付服務費,充分保障管網等收集設施運行維護資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保障。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涉及拆遷、征收和違章建筑拆除的,要妥善做好相關工作。結合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精簡審批環節,完善審批體系,壓減審批時間,主動服務,嚴格實行限時辦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四)鼓勵公眾參與,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借助網站、新媒體、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眾自覺維護雨水、污水管網等設施,不向水體、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亂接管網,鼓勵公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和反饋問題。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廠向公眾開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責任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市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負總責,完善組織領導機制,充分發揮河長、湖長作用,切實強化責任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確定本地區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等工作目標,穩步推進縣城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要根據三年行動目標要求,形成建設和改造等工作任務清單,優化和完善體制機制,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有序推進,三年行動取得實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三年行動細化的工作目標于2019年5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開展)
(二)強化督促指導。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發展改革部門要通過組織專題培訓、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的實施指導。自2020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報送上年度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進展情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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